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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8-23 来源:海控资本

特别立法授权

海南是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又是唯一的省级经济特区,拥有全国人大给予的特别立法授权,在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原则前提下,海南立法机关可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

保税区政策

海南拥有两大保税区:海口综合保税区和洋浦保税港区
海关实行备案管理,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国外货物入区保税;区内企业产业出口,免征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自由流转;区内企业进口生产自用的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予以免税;货物出区进入国内的货物,按实际状态征税。

西部政策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版首次将海南列入执行省份,海南10个工业行业及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列入了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投融资政策

在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和社会事业等方面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其他有关中央专项投资时,赋予海南省西部大开发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的规定,以下政策经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具体实施办法后施行:
1.在海南试办一些国际通行的旅游体育娱乐项目,探索发展竞猜型体育彩票和大型国际赛事即开彩票;
2.优化会展业发展环境,对入境参展商品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和通关便利;
3.在完善监管制度和有效防止骗取出口退税措施的前提下,在洋浦保税区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
4.将海南省列为《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省份;
5.我省已于2010年10月获批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省份,并于2010年6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开展居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积极探索开展离岸金融业务试点;
6.《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离岛免税”政策已于2011年4月20日正式实施。

加工贸易政策

海南省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政策的省份,海口市是商务部确定的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经验企业及加工企业同属海南省的,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对信誉良好的企业(即A类B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

人员出入政策

1、凡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外国人,到海南岛洽谈投资、贸易,进行经济技术交流、探亲、旅游,停留时间不超过15天的,可以在海口或三亚办理入境手续。台湾同胞可以在海口和三亚申领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海南对来琼的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韩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德国、英国、法国、奥地利、意大利、俄罗斯、瑞士、瑞典、西班牙、荷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21个国家持普通护照5人以上的旅游团队15天内免办签证。
3.离境退税和离岛免税政策。
4.享有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政策,及离岛免税政策。

人才引进政策

海南省实施“人才兴省”战略。鼓励省外、境外组织和个人来琼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开发机构;鼓励境外科技人员以及出国留学人员来琼兴办软件企业,境外科技人员、留学人员来琼兴办软件企业享受本省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海南创业,从事高新技术开发,可享受海南省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境外科技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来海南工作,并保证其来去自由和个人收入汇出自由。境外科技人员、留学人员在子女入园、入学等方面享受本省户籍居民的同等权益。

现代服务业扶持政策

现代服务业扶持政策
1.进一步放宽现代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对一般性服务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降低到一万元人民币。
2.进一步落实现代服务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洋浦保税港区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
3.实行现代服务业规费减免政策。
4.加大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
5.促进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和引进。

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海南省政府对引荐国内外投资者到海南投资并达到相关要求的社会引资者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金额8万-100万人民币。

“两高”政策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若干政策》(琼府【2011】52号)
从土地、财政、金融、产业服务等七个方面,给予新能源新材料、信息产业、生物医药、高端设备制造、节能环保和高技术服务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综合性优惠政策扶持,特别是“以项目带土地”的发展原则首次写进了省政府的产业扶持中,对国内外大企业有很强的吸引力。

配套扶持资金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重点扶持两个方向,一是对土地每亩产值超过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扶持资金;二是对获得省级认定的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和工程实验室进行扶持。
*医药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重点用于鼓励医药企业自主创新及产值增长奖励。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35号)
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取向,以公共服务领域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为切入点,积极鼓励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创新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科学规划和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规范的充电服务体系和运行保障体系,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带动汽车产业整体提升,有效缓解资源环境压力,促进海南生态省建设。

互联网产业政策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互联网产业的若干意见》(琼府【2015】4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通知》(琼府办【2016】21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通知》(琼府办【2013】381号)
《海南省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琼财企【2014】381号)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互联网产业天使投资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琼工信信产【2016】282号)
互联网产业配套扶持资金:
(1)重点扶持海口高新区、三亚创意产业园、海南生态软件园和清水湾国际信息产业园等重点信息产业园区、园区企业以及省政府重大信息产业项目;(2)扶持互联网创业项目孵化、市场主体培育、创新创业平台打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人才引进培养、产业环境营造等;(3)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开展互联网产业天使投资和股权投资,突出政府担当,降低企业融资门槛,通过市场化运作,满足不同发展阶段互联网企业的融资需求,特备是缓解由于风险太高,一般社会资本看不上、不愿投、不敢投的创新项目。
中小企业18条
海南省2010年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琼府【2010】5号)
从省财政各项相关专项资金中专门切块或全部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包括金融发展专项、技改专项、节能专项、再就业专项等。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10号)
“中小企业18条”升级版,从财政扶持、环节融资困难、优化创业兴业环境等5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并首次设立10亿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以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方式,支持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
配套扶持资金
*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对全省中小企业年度上交税收3年环比增长排在行业前10位的中小企业进行奖励。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主要用于鼓励中小微企业开展担保融资业务,按照“一二点”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贴息补助2个点,为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点1个点。
产业园区发展专项
支持全省重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省级园区实行飞地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
飞地政策的相关依据。
《关于开展园区人才服务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对园区引入人才有一系列优惠政策。
《海南生态软件园区最大限度简化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企业服务超市、极简审批改革的依据。
节能专项
重点用于扶持节能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以及重点节能工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
油气产业专项
重点支持海上油气开采投资,油气加工企业产品品种开发和提质增效,新建重大项目投产,支持企业的智能制造,“两化融合”及环保、安全、节能技术改造等。
低碳制造业发展专项
重点用于高端装备制造(包括新能源汽车、机电设备、海洋工程设备、邮轮游艇制造等)、绿色食品加工、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等低碳制造产业领域的企业在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品牌建设和人才奖励等方面进行扶持。
医药产业发展专项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的批复》(国函【2013】33号)
(一)加快先行区医疗器械和药品的进口审批。对国外依法批准上市、未获得我国注册批准的药品进口注册申请,可按照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实行特殊审批;对于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可按相关法律要求,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口,进口药品应当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二)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和医疗技术临床研究有关规定实施医疗技术准入。先行区可根据自身的技术能力,申报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的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
(三)卫生部门在审批先行区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执业范围内需配备且符合配置标准要求的大型医用设备可一并审批。
(四)境外医师在先行区内执业时间试行放宽至三年。海南省人民政府可结合先行区自身实际,制定实施境外医技、医护人员来先行区执业的相关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鼓励先行区在中医预防保健机构和人员准入、服务规范,以及服务项目准入、收费的方面先行试点。
(五)允许境外资本在先行区举办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合资或合作医疗机构的境外资本股权比例限制,逐步放开境外资本在先行区设立独资医疗机构。
(六)对于今后先行区确需进口的、关税税率较高的部分医疗器械和药品,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适当降低进口关税。
(七)根据先行区开发建设实际,适当增加海南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应按照国家法定程序报批。
(八)支持并指导先行区引入生态、医疗、新能源等相关国际组织,承办国际会议。探索创建健康旅游国际组织。
商务贸易类专项
    《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 122号)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和哈尔滨新区、江北新区、两江新区、贵安新区、西咸新区等15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满足的条件及有关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本通知所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16】199号)
一、壮大本省电子商务平台。支持我省现有电子商务平台做大做强;支持龙头企业依托我省优势产业建立行业垂直自营电子商务平台;支持龙头企业依托我省免税物流园区、临空物流园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对网上年度交易额首次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我省电子商务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75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与本省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且B2B(企业对企业)网上年度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B2C(企业对消费者)网上年度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单个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平台服务费补助。
二、对在我省注册、B2C(企业对消费者)网上年度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B2B(企业对企业)网上年度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按网上交易额的2%,给予销售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三、评定的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市县(区),每个给予600万元的支持,用于公共服务中心运营服务、电子商务培训服务、农产品上行物流补贴、网货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对在建档贫困村建立电子商务服务站的,每个给予3万元的补贴。
四、每年对经省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海南组织开展的电子商务论坛、创业大赛、创业辅导等活动,按照其举办规模和招商效果,经申报、审核确定后,给予活动实际支出经费不超过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管理。年度奖励扶持资金从我省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单列安排,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的总额不得突破当年预算安排资金,如有突破,按统一比例予以折算。
金融服务专项
《海南省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金办【2016】44号)
 细化了海南金融服务行业的奖励机制,包括对 信贷投放、机构进驻、保险机构、绩效评价、金融监管、信贷担保增量等相关金融机构和服务奖励的具体规定。对企业IPO、挂牌都有相应奖励。
文化专项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推进海南文化的体制改革,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培育骨干文化企业,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和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的目标,对相关文化产业企业提供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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